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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除盐业垄断,难止处罚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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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0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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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除盐业垄断,难止处罚纷争

□汪昌莲
圈套 王恒/漫画
 

这几天,在河南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夫妇有些烦:15日上午,他们的热干面馆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新郑市盐业局18日向当事人道歉并退还罚款,涉事科长停职,稽查队长撤职。(10月19日《海南特区报》)

就在此前,有关部门坚称,黄先生的行为属于“跨区域用盐”,违反了《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罚有理有据。岂料,时隔不久,有关部门又自掴耳光,认为此举属于“乱罚款”,不仅向当事人道歉并退还罚款,还查处了相关责任人。然而,令人疑惑不解的是,对于“跨区域用盐”,到底是当罚还是不当罚?

事实上,药品等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的商品,国家都没有垄断,食盐有何理由继续垄断?如果说食盐关系民众健康,那任何食用的东西都关乎健康,是不是都要垄断呢?实践证明,依靠行政垄断而生存发展的企业,长期下去于国于民都是弊大于利的。因此,推进盐业改革,打破垄断,放开经营,是发展盐业、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大势所趋。

有人担心盐业放开之后,会导致食盐质量监管失控,更有人认为盐业改革就是涨价。但在笔者看来,担心盐业放开会导致监管失控是杞人忧天,而将盐业收革与涨价画等号更是毫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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