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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异地互认 需要破除利益樊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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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异地互认 需要破除利益樊篱

□木须虫
 

住建部、财政部、央行10月9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保险等收费项目被取消。(今日本报A08版)

三部委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动异地贷款业务,有着美好的初衷,体现了制度的善意。但是,至于具体操作层面,还有不小的困难与问题。

从发展的历程来看,最初的起步,基本是源于有独立预算的县区一级政府,推行先机关后企业,逐步建立起来的。因为缺少预先的顶层设计,各地通过试行的“野蛮生长”,征缴的政策不同,存贷支付的设计各异,进而形成了不同的利益格局。据统计,目前全国有各级公积金管理机构多达606个。所以,住房公积金具有相对的地域封闭性。

公积金政出多门的特点,所形成的利益樊篱,始终都是公积金互认和流转的障碍。一方面,公积金具有强烈的福利特征,不管是存缴,还是支付,不同的制度设计,带来的福利成色不可同日而语。如,电力、烟草等一些国企高管不仅存缴的额度大,而且还有执行定期返还机制,变成了工资收入的一部分。让这些企业去“就低”,显然会遭到一个群体的抵制。类似的,还有各行政区域之间经济的差别,条件好的地方公积金基数大,不好的地方基数小,流动产生的“劫富济贫”将会使得一些地方的利益受损。

另一方面,公积金在很多地方,被当成了政府的基金,不仅相当一部分来自公共财政的配比支出,而且公积金的存贷盈余,客观上赋予了一定的可支配权,包括与银行的谈判,实现投资的收益。此外,还可以为地方资金的周转,留有一个备用的财源。因此,异地互认的难点还在于资金流出地缺少积极性。

另外,管理上应当厘清基金的属性,把公积金的产权、支配权、所有权都还给存缴者,明晰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如选择贷款或者返还的选择权、对公积金使用的监督权,确立公积金管理受委托的职能。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公积金管理运营的一体化,建立以存缴信用和账户额度为依据的授信贷款制度,通过对存缴者充分赋予权力来满足不同的利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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