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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给养老发补助 不能代替赡养责任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0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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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给养老发补助 不能代替赡养责任

 

记者从南京市民政局主办的2014年全市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负责人培训班上获悉,南京将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方式,其中,“家属照料型”模式让人感觉很新鲜,子女、儿媳在家照顾卧床不起的父母公婆,政府也可以给其发月工资。(10月13日《现代快报》)

对子女儿媳愿意在家照顾“五类老人”的,每月可领取政府发给的300元(照顾半失能老人)或者400元(照顾失能老人)的“补助工资”,不论是促进老人晚年生活的幸福满意度,还是探索养老服务的新模式,都有着值得肯定的积极意义。但赡养老人是一种法律义务,三四百元的“补助工资”,固然使孝顺的子女多一点欣慰,但除了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在一个家庭中,也应防止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矛盾,避免他们不承担赡养人的义务。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这些法律规定,事实上明确了家庭养老的概念和赡养人对老人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推广“家属照料型”模式,政府发放“补助工资”时,不仅应当明确在家照顾“五类老人”赡养人的责任与义务,也要与其他赡养人形成相关协议,明确告知他们应履行的赡养义务不能因政府给了三四百元“补助工资”而不存在。

若赡养人存在争议,政府应妥善处理,不能发现有人领取“补助工资”则一发了之。这样,才能体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善意,又不因此在赡养人之间产生矛盾,不使老人和获得“补助工资”的赡养人觉得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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