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志华
近日,南充的32岁男人王海林男扮女装,在成都街头摆卖卫生巾,为2岁半患病女儿筹集医药费。他的故事感动了很多人,仅10日一天,他的银行卡里就收到41万元善款。然而,女儿还在医院治疗,王海林却突然带巨额善款去了济南。他和他的家人,也不愿透露后续收到的捐款数额。(10月12日《成都商报》)
善款进入个人账号,并被带到千里之外,无论出于什么原因,要让人不产生联想都难。因为钱一多,对人的良心是个考验,好人也可能经不起诱惑,若这个男人从此消失,爱心遭受重创不说,重病中的孩子也势必没钱治病。正是基于这样的担心,一些人停止了捐赠,而已捐钱的人,也感到有些后悔。可见,即使这个男人没有动“歪心思”,但他的不当行为也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何捐给个人的钱容易引发争议?一个原因是,公益事业捐赠法中的一些规定,管得好“组织”,却管不好个人。比如,对于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法律要求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这对于慈善机构不难,但进入个人账号的钱,哪有什么收据?又如何登记造册?再如,捐赠人有权与受捐者订立捐赠协议,但在外地向个人账户汇出钱后,受捐者在当地没有代理人,捐赠协议如何订立?
可以说,民间自发对个人的捐赠,公益事业捐赠法管不好,俨然已成一个“制度盲区”,钱的安全往往只能寄托在个人的良心之上。
可见,捐给个人的钱也不能离开监督视野。首先,把钱汇给个人账户、随便可由个人支取的现象应该避免。进一步而言,善款如何使用、由谁来管理、怎么监督、改变用途需经哪些手续等等,这些方面都需要有细则来规范。如此量身定做,才能确保向个人的捐款使用得当,避免爱心和慈善事业受到个人行为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