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一乞讨老人提着大袋零钞到邮局汇款。因中秋后零钞太多,其曾一连三天到此点钱汇款,“谁帮数就给谁100块小费”。老人每月往老家寄一万元钱,多则两三万,并以此为家里盖了两层楼房。(9月16日《新京报》)
法无禁止则可行,国家并没有规定不许乞讨,只要乞讨者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不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乞讨就是他的自由。其实无论古今中外,乞丐也都不曾绝迹。即使在社会救济制度完善的发达国家,同样也有人愿意做乞丐。我们可以理解,那也是一种生活。
不过,我们能够容忍一个人将乞讨当作一种生活,牺牲人格尊严去换取基本的生存需求,但绝不接受有人将乞讨当作职业,靠欺骗别人的同情来发家致富。因为这样的行为不仅欺骗了市民的善良,更可能使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失去被救助的机会。
每天赚2000元,白天跪地乞讨,晚上喝酒吃大闸蟹;每月往老家寄一万元钱,多则两三万,并以此为家里盖了两层楼房,甚至谁帮着数钱还给谁100元的小费,这样的“乞丐”已经偏离了人们心目中对乞丐的定义。
乞讨者比施舍者的日子过得还滋润,你省下了早饭钱给了他,他却用来吃大闸蟹,这怎么也让人难以接受。于是,很多人见到乞丐都会一概置之不理,甚至有关部门还专门呼吁,市民面对乞丐时千万不要滥施爱心。这样做虽然情非得已,但显然,当有人真的身处绝境而需要我们的帮助时,却会因此丧失最后一点机会。
行乞不是罪过,但欺骗别人的爱心和钱财却是犯罪。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对于这样的职业乞丐,我们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对其进行制裁。
正像有专家说的那样,对于假乞丐,公共部门应该进行干涉,否则可能败坏整个社会风气。将职业乞丐纳入到诈骗罪的范畴,让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受到牢狱之苦,并没收其不义之财,相信就不会有人前赴后继以乞讨为业。这也许是解决职业乞丐横行的有效办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