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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老板”个人要受罚
省政府欲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钱亮 记者 祝亮
 

星报讯  8月8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政府正在制定《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欲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细化事故隐患的排查责任和治理措施,补充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如果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或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或未按规定定期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如果未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安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该办法草案的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14年8月8日至8月28日。热心读者可以通过登录中国安徽网(www.ah.gov.cn)、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www.ahfzb.gov.cn);信函寄至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制处;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qianliang1992@sina.com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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