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由退货”受理量涨了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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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上半年消费维权报告显示,新《消法》实施以来——
“无理由退货”受理量涨了11倍

盛青松 记者施超
 

星报讯  昨天,省工商局对外发布上半年全省消费维权报告,今年前6个月,我省各级12315机构共受理申诉举报咨询81280件,同比增长19%,其中申诉10337件、举报1455件、咨询66325件,其他3063件。报告显示,今年新《消法》实施后,我省消费者维权意识大大增强,申诉和咨询受理量明显增加。

从消费者诉求上看,上半年的申诉问题主要集中在个人信息保护、售后“三包”、保险业、银行业和“无理由退货”五大热点领域。“‘无理由退货’成为新《消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投诉新热点。”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消费者和商家对新《消法》第24条的理解和认知各不相同,导致相关消费纠纷日益增多。据统计,截至6月底,新《消法》实施以来,我省共受理“无理由退货”问题46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1倍。

在个人信息保护上,我省消费者主要反映购房、买车、贷款、举报等过程中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但此类投诉往往取证困难;售后“三包”方面投诉,以往集中在手机、服装鞋帽类商品,近年来家用汽车投诉逐步增多;保险业投诉方面,主要反映4S店、购买车票、旅游等强制购买保险问题;银行业方面,主要反映消费者在办理存款时被诱导或误导购买保险,以及银行代理扣款业务等。

购房合同起纠纷 首付款险些“打水漂”

今年6月5日,滁州定远县永康镇消费者董某与安徽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于当日交付首付款13万元,在第二天签订《商品房正式合同》时,双方就合同中补充协议条款发生争议。

董某认为,附加条款中“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银行拒绝办理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现金形式付清剩余房款”,不属于《商品房正式合同》中的正式规定条款,要求投资公司退还其首付款,遭到拒绝后向12315中心投诉。经工作人员调解,开发商同意退还首付款。

【点评】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认为,本案中的附加条款明显有失公平,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消费者可以据此要求撤销合同,因此开发商应当退还消费者首付款。

电视购物不满意 消费者启用“后悔权”

今年6月,马鞍山消费者樊先生向12315中心反映,他在当地某电视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件商品,现要求按照电视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制度退货,遭到商家拒绝。

马鞍山市工商局经过调查发现,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工作人员向商家详细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终商家同意消费者的退货请求。

【点评】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认为,这是一起由电视购物引发的消费纠纷案。新《消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产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

电视机突然爆炸 工商调解获赔偿

今年6月12日,宣城市消费者仲先生在宣州区洪林桥镇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电视机。当天晚上,电视机在播放时突然爆炸并造成一些财物损失。仲先生拨打宣城市工商局12315投诉电话,请求工商部门帮助其协调处理。在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商家同意给消费者更换新的电视机,并对其受到的损失给予适当赔偿。

【点评】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认为,这是一起因电视机爆炸而引起的纠纷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因电视机的质量问题导致使用时突然爆炸并对消费者的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经营者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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