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太撕一张条,少活一天。”近日,一则诅咒式小广告出现在北京海淀区知春路碧兴园小区。由于附近小区较为老旧,不少小广告涌入社区内,出现在小区中的各处。小区内的老人和居委会工作人员利用空闲时间自发清理小广告,这则诅咒式小广告针对的正是这些清理广告的老人。(7月16日《北京青年报》)
事实上,这种诅咒式小广告并不是个例,人们在现实中常见,媒体也常有报道,比如,有媒体报道,烟台环海路附近有人张贴小广告,而且广告内容还有骂人的话:覆盖,撕掉,撕掉电话号码的死一户等等。这类广告不仅有违公序良俗,还对清除小广告者带来了严重的伤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诅咒式广告中,清理广告的人或是居民或是居委会的人,清理广告成为了他们的义务和责任,而广告中“老太太”指向性十分明显,就差点名叫骂了。可以说已经构成了侮辱罪的要件,侵犯了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面对此事,当事老人应该立刻报警才是。
对公然叫嚣的“诅咒式广告”必须零容忍和严惩,这种行为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然叫板的是人身权利和社会法治,其危害性不容小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