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高考作弊 呼唤《考试法》出台
离婚率“十连增”是社会进步?
微声音
莫让涨工资 成为“指导线”上的画饼
下一篇4 2014年6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惩治高考作弊 呼唤《考试法》出台

□殷国安
 

昨日,央视报道有人组织武汉在校大学生“枪手”前往河南杞县等高考考点参加替考。教育部回应称,已派出工作组赶赴河南省、湖北省指导督办调查。河南省招办回应称,2014年该省已查实违规违纪考生165人,其中替考127人。(昨日本报14版)

河南高考作弊的“人犯”会如何处置?对此,官方表示,对伪造、变更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一律取消本科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并视情节轻重暂停其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对替考的在校大学生,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官方这个表态,我们是不满意的。一是,这个处置失之于轻。就是说,对于高考作弊的处置和在学校考试作弊的处分差不多,还是在行政领域里,并没有上升到违法甚至犯罪的程度去认识。二是失之于窄。对于高考作弊,主要惩罚的是替考者和被替考者双方,而丢掉了其他一干“人犯”,包括作弊的组织者、考点和考场的监考人员,还包括出钱请枪手的家长,这些人都有罪,一个都不能放过;三是失之于虚。即使现在这样的规定,最后能否落实还是个未知数。

高考舞弊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一个原因不能不说与法律不健全有关,我们缺乏一部关于考试的法律。尽管《教育法》对招生考试有重要规定,但这些法律的规定抽象,内容不全。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是目前招生考试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这些规定都属于部门规章或政策范畴,法律位阶低下,适用范围不广,缺乏稳定性、统一性、权威性,不能满足调整涉及公民受教育权和社会公平的教育考试关系的需要。

应该说,出台一部《考试法》已经时不我待、迫在眉睫!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