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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食品安全法》,警钟为谁而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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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食品安全法》,警钟为谁而鸣?

□杨兴东
所向披靡 王恒/漫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决定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5月15日《兰州晚报》)

徒法不足以自行。从实际来看,修订《食品安全法》还只是拉开了规范食品安全的一个序幕。接下来的戏,该怎么唱、如何唱好,仍需决策者的审慎推进。毕竟,无论是严刑,还是宽法,其威严就在于执行,如果没有执行,再完备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

总结近年来国家相关食品安全的问题来看,监管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条文,付诸实施的力度偏小,法治意图难以变成监管实际。 这种滞后的监管,暴露的是一种官僚意识,也是一种潜在的利益牵连。 一方面,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少数食品企业敢于践踏法律条文;另一方面,少数地方政府对食品企业纳税大户,依赖性强,GDP情结难以割舍。甚至,总要等到出现了重大问题,如三聚氰胺那种不可挽回的事件,才姗姗祭出重拳。

这也恰恰说明,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加强法律建设,提高违法成本,是一个好的思路。但好思路要收到成效,必须辅以相应的配套制度改革。 以此而论,最严《食品安全法》的进步意义,不只是给食品企业敲了一记警钟,警示他们遵纪守法,更是为监管者自身敲了一记警钟,警示他们强化监管责任,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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