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网站上购买的一件大衣,网上图片看着挺好看的,可是买回来后就不喜欢了,我是不是可以无条件退货啊?”消费者李女士的问题,在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李女士可以申请七日内无条件退货。昨日下午,合肥市工商局召开座谈会,合肥工商网监分局详细解读了3月15日即将正式实施的新《消法》以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几大亮点。
网上购物可以行使“后悔权”
合肥工商网监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新《消法》实施以前,类似王女士这样的网上退货需要填写退货理由,但新《消法》实施之后,王女士退货则无需填写任何理由,只要在七日内即可。
该负责人解读说,此条规定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即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
但是,虽说是退货可以无理由却有条件。《办法》规定,所谓“有条件”是指五种商品不能无条件退货: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报纸和期刊;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同时,法律规定“无理由退货”由消费者承担全部运费,目的是希望消费者退货时也要保持理性。
遇纠纷经营者“自证清白”
“以往遇到消费纠纷时,需要消费者自己拿出证据维权,新《消法》则变为经营者需要‘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合肥工商网监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将破解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据介绍,《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不过,这条规定的适用范围限定在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有无质量问题。同时,时间方面也有规定,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消费者在某网购平台上购买了物品,需要维权时,除了商家需要承担责任,网购平台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该负责人补充介绍说。
微博有偿推广商品需明示
此外,针对现今存在的一些网络企业付费请名人或明星、网络“大V”等通过微博为其产品做“推广”和宣传的现象,《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