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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 不得含有行业保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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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2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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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 不得含有行业保护内容

 

星报讯(熊彬 记者 祝亮) 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政府日前出台新规要求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必须报送备案,而备案监督机关则会重点对文件影响老百姓合法权益的,含地方、行业保护等内容加大审查力度,发现问题会及时叫停。不进行文件备案或是文件违法的,负责人可能将被严处。

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将按规定对文件内容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含有地方或者行业保护等内容的文件审查力度。

根据新规,对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在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检查和备案情况检查中拒不提供资料、拒绝配合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以及对备案监督机关或者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的处理意见或决定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的,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拒不改正的,将建议有关机关对制定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规范性文件违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将会建议有关机关对制定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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