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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2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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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明年施行

电子病历与纸质一样有效

星报讯(记者 李皖婷) 记者从省卫生部门获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日前出台,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新规,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医疗机构将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据了解,医疗机构应当受理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复制或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患者或其代理人拒绝或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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