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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2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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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售楼部无“购房提示”不许卖房

 

星报讯(记者 任金如) 市场星报记者昨日从合肥市房产局获悉,今后,为了更好地引导买房人明白买房,充分了解购房过程中的主要环节,有效避免商品房买卖纠纷,维护买受双方的合法权益,合肥市现要求合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销售现场必须统一设置“购房提示”公告牌。“购房提示”公告牌需制作成展版形式(尺寸不得小于60cm×80cm),同时要摆放在销售现场进门处的醒目位置。

“购房提示”的内容涵盖了四个方面:提醒购房者需确认自己是否符合国家及合肥市限购政策规定的条件,申请银行、公积金按揭贷款的,需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条件,确认有购买意向的商品房所在楼幢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提醒购房者查阅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的“商品房销控表”与相关网站的销售信息,其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处于可售、抵押可售、现房销售状态;提醒购房者查阅开发企业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含楼书、宣传单页等),广告的内容和销售人员对购房的承诺,可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提醒购房者查阅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所有信息,尤其是商品房项目“不利因素”信息,需阅读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约定的格式条款。

同时,合肥房产局还提醒各位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内部登记、VIP卡等形式,向购房者收取排号费、诚意金、认筹金、保证金、融资、借款等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购房者缴纳的购房款(含首付款、按揭款、分期付款等)应当直接存入《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该楼幢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如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存有疑问,购房者可拨打合肥市资金监管查询电话:0551-62620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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