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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表态: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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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表态: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罪名侮辱受害幼女,最高法希望能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废除该罪名
 

记者7日获悉,今年7月,最高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 据《北京晚报》

问题:罪名侮辱受害幼女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从2010年开始持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今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39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完全赞成孙晓梅代表提出的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但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又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

“我们经研究认为,只有废除嫖宿幼女罪才能真正解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表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

最高法院希望能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最高法院会进一步规范该罪的适用。

进展:下一步刑法修改认真考虑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张荣丽认为,最高法院的答复显示了最高法院对嫖宿幼女罪进行了彻底的否定,这开创了一个先例:执法机关对一个罪名有看法的时候,可以用冻结,或者是最大限度压缩执法空间的方法,来使得这个罪名在现实当中没有了继续适用的余地。

记者同时了解到,同样是回复孙晓梅代表的建议,今年5月2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答复中称,简单取消嫖宿幼女罪可能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简单取消嫖宿幼女罪,恢复到1991年《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的按照强奸罪处理的做法,可能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法工委认为,目前主要问题出现在执法环节,法律适用错误导致一部分明显属于强奸性质的案件,被作为嫖宿幼女罪处理,确有“降格”之嫌,比如有的案件行为人明显使用了强迫、威胁手段,或者明知道幼女被他人采用了强迫、威胁手段,依法应当属于强奸罪,但按照嫖宿幼女罪处理了。有的错误地认为只要给付钱财了,就是嫖宿,进而把引诱、欺骗在校学生等未成年人发生有偿性关系这种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也按照嫖宿幼女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对于代表提出的研讨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计划,纳入下一步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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