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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1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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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带副科长、副局长 收好处费,昨同堂受审

王海峰 王李 记者 马冰璐
 

星报讯  为非法获利,合肥某区国税局科员竟“牵线搭桥”并带着该局一副科长、一副局长一起收受好处费,违规帮开发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避免税务检查、帮企业办理税收减免等。昨日,三人一起站在了肥东县法院被告席上。

陈某,男,49岁,原系合肥某区国税局科员;李某,男,49岁,原系该局副科长;王某,男,53岁,原系该局副局长。

2006年3月,合肥某置业公司实际投资人汪某与一家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共同开发了合肥某小区项目。2009年8月,为了在办理合肥某置业公司注销税务登记时得到陈某、李某、王某三人的帮助,王某某便邀请他们去东北游玩,期间,还送了陈、李二人每人1万元。

此后,陈某和李某遂利用职务之便,故意隐瞒该公司偷税漏税一事,帮助该公司在仅补缴80余万元税款的情况下,顺利地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据了解,该公司实际应补缴税费高达2200余万元。

事后,王某某给了陈某80万元感谢费,陈某自留40万元,分给上司李某、王某各20万元。

此后,三人又多次“合作”违规帮一些企业办理税收减免;帮一些开发商避免税务检查……无一例外的是他们均从中收受好处费,不仅有现金,还有购物卡。

据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收受贿赂数额为137.5万元,实际所得80.5万元,李某收受贿赂数额为81万元,实际所得21万元,王某收受贿赂数额为132万元,实际所得35万元,三人的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李某还共同徇私舞弊,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公诉机关认为,三人的部分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和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昨日上午9:30,陈某等三人被带上法庭,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三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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