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透露,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10月19日被长沙警方刑拘。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此前,陈永洲曾连续发表过多篇批评中联重科的报道。对此,《新快报》称,将采取法律手段,全力维护记者的正当采访权益,甚至在23日报纸的头版头条呼喊:“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请求放人。(本报今日19版)
警方抓记者,甚至跨省抓记者,并不是头一回。但记者所在媒体于头版头条大篇幅报道与呼喊,要求放人的,《新快报》却称得上是第一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记者到底是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警方的抓人行为又是否合法,一切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然而,站在媒体的角度来看,《新快报》利用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和信息传播优势,与政府部门“叫板”,又完全是迫于无奈。一方面可能是,在傲慢的警方和权力面前,相对弱势的媒体,通过正常的方法和渠道,无法解决问题。比如或许正如《新快报》的呼声中所言,一连4天的“没吭声”,并没有换来公平公正的对待,甚至连一个明确的说法也没有。这个时候,如果媒体再不发声,恐怕权力就只会更加地变本加厉和有恃无恐了。另一方面,警方的跨省刑拘执法行为本身,就是明显存在问题的。比如罪名是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但记者陈永洲不过是履行了一个媒体人的职责,并没有证据能够表明,其有主观上捏造虚伪事实的故意。此时媒体用非正常的手段发声与维权,明显是认为,既然警方不按常规与法理“出牌”,我们为何又要坚持游戏规则呢?
记者陈永洲到底有没有违法犯罪,该不该被跨省刑拘?在相关信息并不完整的情况下,公众自然不能随意置喙。但警方等相关执法部门,又何尝不需要遵守法律执行的最基本公平与公正?比如别随意将一起媒体与企业间的名誉侵权纠纷,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比如跨省抓人何不亮明和公告相关证据?比如能否不要先抓人、先关着,而对家属和媒体的追问不理不睬、不管不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