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产权制度不利于“以房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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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产权制度不利于“以房养老”

孙瑞灼
 

9月14日,国务院对外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提出,我国将试点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本报9月15日07版)

国家推动“以房养老”的背景,是我国已经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面对“老龄化”的挑战,我们必须及时应对。

“以房养老”模式有利于减轻政府、社会、老人及其子女的养老负担,还能有效盘活房屋资源,可谓“一举多得”。

但这种养老模式,近年来国内多个地区都有过相关尝试,然而在实践中表现出了“水土不服”的症状。究其原因,除了受“有房要留给孩子”这一传统观念影响外,也与我国有关产权制度的不明确、不清晰有关。

从现有的法律来看,住宅用地使用权70年期满后如何处置,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物权法》虽然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但这种“自动续期”是无偿续期还是有偿续期?如果是有偿续期,按什么样的标准来收?答案不明确,就像是悬在产权人、房地产领域和养老市场头上的一把刀,随时可能给他们带来致命的危险和伤害,对“以房养老”制度的推广可能造成很大的制约。如果是房价上行期,“以房养老”问题不大,可如果是房价下行期,“以房养老”有可能遇到问题。

从解决“以房养老”制度瓶颈来看,需要决策部门“对症下药”进一步明确土地和房屋产权期满处理问题,明确“70年住宅用地无偿续期”,即使有偿,也不能加重百姓负担。这已经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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