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9月5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杨达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其涉及的不明财产有504万元。
(本报今日17版)
杨达才一审被判处执行徒刑14年,是不是受到了应有惩罚?按照多年来养成的惯例,应该是公平的,因为他被确定的贪污受贿款是25万元。如果从公平性和严肃性的角度来说,又是不公平的。因为有504万元说不清来历的钱款保护了他,说白了是“不明财产”救了他,如果这些财产能够说明来源,能够找到“下家”的话,也许他的刑期就会远远超越14年。
每当有贪官污吏出现的时候,还有哪一起案件里没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只要细心观察,就会发现这不明的财产数额总会超越“很明”的数额。从杨达才案件来看,促使他“罪有应得”的关键点,则在那查明的25万元受贿款,这一罪名被判处徒刑10年,而那不明的504万元只换来了6年刑期。这25万元与504万元中间有着怎样的差距?如果说,这来源不明的504万元也是贪污受贿而来的话,杨达才会是怎样的罪过?又会是多少年刑期?
我们关注的不是一个杨达才的不明财产,我们关注的是“来源不明”的现象。对于法律来说,可以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是,却不是什么情况下都适用。这些来源不明的财产里面会有多少大罪被淹没其中?
杨达才案件就要过去了,但愿下一个贪官倒下的时候,我们的制度能够前行,希望再无来源不明的财产!财产来源不明不白,法律不能糊里糊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