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同酬”的附加条件为谁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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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的附加条件为谁而设?

郭元鹏
 

人社部负责人日前明确表示,人社部和总工会曾希望同工同酬权利包括福利和社保,但因其他部门和部分央企强烈反对,而定位为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这位负责人表示,同工同酬是有条件的,是指相同岗位等量劳动取得同等业绩的劳动者应该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并不是简单的岗位相同就拿同样工资。(本报今日14版)

同工同酬原本不应成为奢望,这早就应该是公平社会的底线,凭什么同样出力流汗要分出不同?制度刚刚宣布,有关部门就出来说话了,同工同酬是需要附加条件的。这条件则是企业要有能力,表述上也是“应该”而不是“必须”,制度最终也就会沦为摆设。

我们不妨来追问这么一个问题:经济发展是为了什么?国企效益是干什么用的?发展就是为了让百姓过上好日子。如何过上好日子,那就是让不断增加的效益成就百姓的幸福生活。如果连国企都不愿意让百姓共享改革成果的话,其他社会企业是不是更会“惜金如命”了?

最关键的一点还在于,不管企业的盈利是谁的,是国家的也好,是个人的也罢,同工同酬牵涉到的是公平正义,体现的是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附加了条件的同工同酬制度还有什么用处?每一个企业都告诉有关部门“我们没能力”,那制度就会架空。

我们中许多制度往往就是这样,其设置少了强硬的刚性,多的则是退让的弹性。当收入分配改革、当住房信息联网一再因为利益集团的反对而一再退让的时候,制度还是制度吗?规定还是规定吗?不知道,这同工同酬的附加条件,有关部门是为谁而设的,是为百姓还是为某些企业主?

收入差距所造成的种种社会负面后果,已毋庸讳言了,《劳动合同法》明确同工同酬就是为了缩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但要是被曲线绕开的话,则就失去了意义,反而会促使用人单位更加肆无忌惮,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因此,无论是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平,都不应放开口子,而是坚守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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