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草案初审稿与二审稿均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8月27日《新京报》)
一个广告的“出笼”面世,从拍摄、审批到播放是由多个链条构成,广告的“出规”,就是各个环节链条没有负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说到底,虚假广告的面世,是商家、媒体、明星和监管部门的共谋结果,明星充其量只算是个“配角”。我们在指责名人见钱眼开的同时,更应看到链条上其他环节,尤其是监管部门所应承担的责任。
对于虚假广告,监管者应早出手,争取主动,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中。而不能等到因广告效应对民生,甚至整个国民生活造成重大损害时,迫于舆论和上级的压力,才被动地执法。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包括《广告法》修正稿,有必要将广告监管部门列为“连带”主体,成为问责对象,这不但有利于架构起广告监管体系,增强主管部门监管主观能动性,而且也能让市场投机分子无任何空隙可钻,实现对违规操作者的精准打击。否则,广告监管者就会疲于应付,推三阻四,不但理不顺广告市场秩序,而且,虚假代言,还会轮番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