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学利用中国儿童进行转基因大米试验的事件引起轩然大波。日前,领导该试验的美国塔夫茨大学华裔女教授唐广文教授通过校方发言人对此事给予了书面回应,称该试验的目的是针对发展中国家一个非常严重的健康问题寻找解决方法。(9月4日《环球时报》)
这是一个科学问题,又是一个权利问题,从中可以望见对权利的重视程度。以往看到一些国外厂商在产品说明书上做出像洗衣机内不得放入儿童的告知事项的时候,觉得特别可笑,谁会把孩子放入洗衣机的滚筒里呢?可又一想,假如连这样听起来有点好笑的告知都做到了,那些听起来不荒唐、不可笑的注意事项还会不告知吗?厂家对顾客知情权的尊重可见一斑。事实上,不仅厂家如此,一个国家对待公民的知情权更是如此。
显然,在利用中国儿童做转基因大米的人体试验中,当事人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尊重。且不说这样的转基因大米试验有没有风险、有多大的风险等——这些科学问题需要科学回答;单说利用中国儿童做试验,这不是不可以的,任何一种药品都要在动物试验之后,进入人体试验阶段,没有必要在为何是中国儿童,而不是其他国家儿童这个问题上纠结。但有个前提是,所有的人体医学试验都应该全面而充分地告知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然后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要不要接受试验,这是公民的权利。
这不仅是不尊重知情权,更是一种公然欺骗。不管是中国疾控中心,还是湖南省疾控中心,抑或是相关机构,可能是代表人民代表习惯了,在跟美方合作这一试验时,通过不告知、不完全告知、欺骗性告知的手段得到家长的签字书。这种对当事人知情权的不尊重、这种代表当事人的习惯性作为,才是这起转基因大米试验事件最值得追问的。这项科学试验有没有问题可以由科学来回答;但如此代表当事人、不尊重知情权的做法,则是一切违背民意的罪魁祸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