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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伏抓嫖”事件,尤须从细节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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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8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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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伏抓嫖”事件,尤须从细节考量

钱兆成
 

西安张先生向媒体爆料,称自己被警察“钓鱼抓嫖”,交了3000块罚金没有任何处罚证明。西安市新城分局纪委书记王晓峰表示:“如果真是警察设伏、钓鱼执法,将会立案坚决打击。”

(8月23日《中国新闻网》)

“钓鱼执法”的事情早有先例,“钓鱼抓嫖”的行为也不是没有耳闻。不过这些都是大概念问题,笔者以为分析问题事件应该从细节上进行考量。

张先生称他连小姐碰都没碰,警察就把他抓住了。可见张先生并没有与性工作者发生实际意义上的嫖娼行为。

由此,从这个细节笔者得出疑问:思嫖是否应该纳入嫖娼范围?笔者以为在这种情况下的处罚应根据卖淫嫖娼行为本身发展过程来做预备、中止、未遂、既遂的区分。

如果这样的行为即算作嫖娼,那么无疑为钓鱼抓嫖提供了便利:性工作者没有实质上的损失,同时也方便有钓鱼抓嫖行为的警务人员进行盯梢。

第二个细节,“钓鱼抓嫖”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问题。所谓的“钓鱼抓嫖”是一种诱捕行为,这种诱捕在英美法系上也称为“警察圈套”。警察圈套也称诱惑侦查,一般有两种行为:一种是积极行为,即执法人员接触行为人,使其产生犯罪意图并进行犯罪。由于如果没有圈套,行为人根本不会产生犯罪意图;而另一种是消极行为,行为人已经决意要实施违法行为,而执法人员只不过是提供促使其实施犯罪的机会。

其实,国家法律规定为了控制、打击特定的犯罪,可以实施此类取证方式,但也有严格的程序控制。而打击嫖娼等治安执法针对的是普通民众,与刑事侦查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将刑侦手段用于治安管理实践是不当的行为。隐匿执法者身份执法的行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样的设伏行为显然有“钓鱼抓嫖”的嫌疑

而通常处理嫖娼问题,一般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执行依据,罚款为主要措施,事后的复议程序更多因传统的面子问题而鲜见执行。以至于有的公安机关竟将处理“卖淫嫖娼”作为创收的财源。

“如果真是警察设伏、钓鱼执法,将会立案坚决打击。”笔者对纪委书记的态度持肯定态度。两害相权取其轻,卖淫嫖娼行为是癣疥之患,“钓鱼抓嫖”则应该遭到千夫所指,因为“钓鱼抓嫖”是对法律道德和社会道德的一种恣意践踏,贻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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