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亲戚遭罚款”折射执法逻辑悖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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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亲戚遭罚款”折射执法逻辑悖谬

金戈
 

近日,江苏泰兴的潘先生送亲戚到南京机场搭乘飞机,抵达机场时亲戚为了表示谢意,在车上放了过路费和油钱共650元,刚好被“抓黑车”的稽查人员看到,潘先生被处8000元的罚款。对此交通运输处回应:潘先生无营运资质,双方有收费事实,此次执法于法有据,程序合法。(6月7日《扬子晚报》)

先撇开是否是非法营运不谈,应该承认的是,轻程序是我国的传统习惯,至今还严重影响着国家的法治建设。此外,“重事后程序,轻事前、事中程序”的观念也根深蒂固,这样一来现实与法律规定两者之间就产生了诸多悖谬。

首先是重法与现实的悖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法律责任较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可见从事非法客运最低处罚为3万元。如果说运政执法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应该说会相当规范,但事实是运政执法中的处罚却难以到位。

进一步说,如果潘先生的行为的确是非法营运,那么依据条例,其处罚也不是区区8000元(与3万元底线相比较),那么为什么是8000元而不是3万元呢?这又涉及到下一个层次的悖谬,即自由裁量权的悖谬。在打击非法客运中,如果过于用力,则会产生社会矛盾。如果过于松懈,则会滋生更多非法运输。现实是需要自由裁量权存在的。

有自由的空间就有操作的空间,为了保障执法程序是正当的,这种程序就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符合法治的精神和理念。当行政机关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采取包括告知、说明理由、听取意见等方式,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由于“黑车”的性质“进行非法运输旅客或货物而收取费用的车辆”中的“收取费用”一词在以往的现场执法实践中很难取证,这就给“黑车”驾驶人提供了狡辩的机会,给后期的处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对重点区域的电子巡逻,发现和录制黑车驾驶人与乘客进行交易的相关录像,这样的科技手段解决了此类问题。问题就是人的工具化与机械化倾向,这是一种唯工具论思维,证据在那,那么变通的思维就难以有伸展的空间。

而法律设定处罚的目的是在于教育与惩戒,运政执法应与教育警示相结合,加大运政法律法规的普法力度,增强社会的运输经营法制意识,最好是对初犯给予警告,再犯给以重处。无意犯错与故意犯错是不同的,法律也有过失和故意之分,而且,无论制度还是法律,主旨并不完全在于惩罚人,而在于规范和挽救人。在这个意义上,对于偶发意外情况都应该有一个补救其失误的机会,对新闻中误会更应该有申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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