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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5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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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是“新人”,工资不该有“歧视”

记者 马冰璐
 

星报讯  昨日,合肥市民王先生来电称,4月10日,他到一家公司上班,“月底,公司只给半个月工资,我感觉不合理。”而市民刘女士则反映,前几天,她去一家超市应聘,干了三天,感觉不合适,但超市方面拒绝支付工资。

王先生说,“4月10日当天开始上班,除了中间休息3天,总共上了18天班。”但财务告诉他,只发半个月工资。

“前几天,我去一家超市应聘保洁,试用期一个月,工资1500元。”可干了3天后,刘女士感觉身体承受不了,“劳动量太大,我身体一直不太好,所以就提出辞职了。”可她没想到,超市方面以上班时间太短,拒绝支付工资。

对此,记者咨询了12348法律援助热线,值班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上班不足一个月,用人单位应按天结算工资,而按照此规定,王先生则可以依法结算21天的工资,而不是单位所说的半个月。而刘女士也可以拿到上班3天的劳动报酬。如果单位不履行,他们可以前往辖区劳动部门,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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