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合肥某印务公司与某包装公司的老总原是好友。2010年11月,双方签订一年的租赁合同,约定印务公司将其所有的厂房出租给包装公司使用。2012年1月,合同到期后,印务公司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包装公司立即搬离,并支付自2011年12月合同到期后,延迟搬出后的房租、水电等费用。
包装公司辩称,曾与原告口头约定租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并一直与原告协商续签合同,但未提供证据,原告对此予以否认。法院判决包装公司限期搬出厂房,并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延迟搬出后的房租。
星报提醒:不要轻信口头协议,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尽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