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小伙葛某为1元停车费将劝说的保安打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因其情节轻微,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于5月25日,依法将对葛某的不起诉决定书,送至辖区双岗街道钢苑社居委。
2011年11月13日15时许,28岁的葛某到省城金鼎广场办事。离开时,广场停车场收费员金某向其索要1元停车费。葛某说公司和停车场有协议,停车不用缴费而拒绝,并和金某发生纠纷。保安方某上前劝说时,眼部、鼻部被葛打伤。今年3月12日,葛某接通知后主动向警方投案,并赔了方某1.7万元,取得谅解。
检察机关走访发现,依法可对葛某免除处罚,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据悉,这是该院首次进社区宣布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