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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农民和法学博士的“战斗”
省高院宣判育种人最终享有品种权,“庄稼人”获胜
记者 刘海泉
 

程某是安庆市岳西县来榜镇三河村炉屋组的村民,柳某是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因为一个植物新品种权,双方打起了官司。其间历经一审、二审。日前省高院终审判定博士败诉。

兄弟闹翻,农民与博士对簿公堂

今年58岁的程海波,是岳西县来榜镇三河村村民,农艺师。1986年,他就开始研究、培育玉米稻新品种。1996年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时候,哥哥程旭波提出协助,成立了水稻研究所,让他当所长。

2002年11月1日,他与程旭波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中确认了他独立奠定了“水稻*玉米远缘有性杂交超强优势稻种新品系选育法”的前期基础,并约定该项目的知识产权所得利润、收入,双方各占50%。2003年,因为矛盾,程海波终止了与程旭波的合作。

然而,2009年1月,一份农业部授权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却让事情变得复杂起来。这份《植物新品种权证书》上载明,“程氏玉稻1号”的品种权申请日是2006年1月,品种权人是程旭波、柳某,培育人是程旭波、程海波。据了解,柳某也是岳西人,其当时的身份是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程海波表示,程旭波、柳某是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向农业部申报植物新品种权的,这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程海波选择与哥哥以及柳某对簿公堂。

高院宣判,育种人最终享有品种权

庭审中,程海波的代理律师表示,被告柳某没有参与任何田间研究,其无权申报“程氏玉稻1号”植物新品种权的资格,其行为属非法盗取本属于原告的“程氏玉稻1号”植物新品种权。

而被告柳某则称,培育人和品种权不是同一个概念,自己为这个植物新品种的开发提供无偿资助,应该享有品种权。

对此争议,省农科院水稻研究所专家分析认为,从通常理解来看,育种人应该就是品种权人。但也不是绝对,主要是看贡献大小。

自2008年开始,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但产权之争始终未能平息。4月26日,省高院终审判决:柳某不享有“程氏玉稻1号”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归程海波、程旭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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