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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继承”亡父农业补贴款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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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继承”亡父农业补贴款遭质疑

记者 刘海泉 何曙光
 

“身为公务员的吴某,竟然吃死去多年农业户口父亲的土地补偿款。”近日,池州的方女士打来本报新闻热线投诉称,池州市教育局自考办干部吴某,竟然冒领其死去多年农业户口父亲的土地补偿款,而且一领就是7年。 

7月28日,记者赶赴池州对此进行了调查。

调查:父亲去世土地未收回,儿子“继承”补贴

方女士告诉记者,吴某父亲系贵池区杏花村街道长岗村村民,一儿一女于上世纪70年代相继外出参加工作,均为城市户口。

“吴某的父母都去世好多年了,这些年,吴某竟然照常领取其父的土地补偿款。这难道不是侵占村民利益吗?”方女士表示,她以前是长岗村丰赛组村民,对此很是不解。 

7月28日,记者赶到池州,来到长岗村,生产队一位徐姓的队长告诉记者,吴某父母在该村共有2.8亩田地,还有一些自留山。“吴某父亲去世后,土地还在,所以粮种补贴、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款,其他村民有,吴某也就有。”

当日下午,记者来到长岗村社居委,一位姓钱的主任介绍,1995年农村土地二次承包分配,土地经营权30年不变,吴某的父亲虽然去世了,但是到2025年之前,土地还在他名下,吴某是其合法继承人,自然就可以拿到相关补贴。

随后记者拨通了当事人吴某的电话,他告诉记者,父亲是2004年去世的,土地还在合同期内。所以之后几年,农业补贴款、集体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款,仍然打到父亲的存折上。“存折在我手上,印象中也就几千块钱。”吴某告诉记者。

市农委:不符合继承条件,村里应该收回承包地

7月28日下午,记者来到池州市农委,农经科周科长告诉记者,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随后,周科长找出了《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文件,记者看到如下规定:承包耕地或草地的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承包林地的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并无继承人,应当及时注销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并由发包方收回其承包地。

“这里说继承人必须要有农业户口,像吴某是教育局干部的身份,肯定是不符合继承条件的。”周科长还分析说,估计是村集体没有及时收回承包地,所以才出现这种情况。“建议可以去区财政局反映,因为农业补偿款都是他们发放的。”

而在贵池区财政局,农业财政管理科一张姓主任告诉记者,“因为土地承包政策30年不变,补贴是跟随土地走的,死或不死不管。所以人死后补贴还打到其名下,最后肯定是其继承人领取。”

律师:如此继承不符合法律规定

就上述事宜,记者采访了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程东林。

“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依据物权法第153条,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63条等规定,村民承包地和宅基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非农业户口人员是不能继承和拥有集体土地。”程律师表示,“吴某作为教育局公务员,肯定无权继承其父亲的土地,因而其获得农业补贴、土地补偿款,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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