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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住房限购令”细则“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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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住房限购令”细则“落地”
房价涨幅:不高于年度GDP、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 限购:本市居民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非本市户籍禁购第2套住房 二手房:限购,销售超过5年(含5年)住房免营业税
记者 任金如
 

在人们对抑制房价的期盼中,在全国各大中城市近日纷纷出台“限购令”的氛围中,昨日下午,合肥市政府终于出台了新的住房“限购令”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到2011年12月31日。

虽然合肥版“限购令”细则和“新国八条”的内容如出一辙,但是老百姓关心的很多问题的答案,终于浮出了“水面”。    

关键词:房价

细则规定:“确保2011年全市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涨幅不高于全市年度GDP、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

在2011年1月26日出台的“新国八条”中明确要求本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皖六条”更是将公布房价控制目标放在了首位,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昨日,合肥市政府在全省首次公布了房价控制的合理范围:确保2011年全市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涨幅不高于全市年度GDP、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而记者查询合肥最新的统计资料:2010年年度GDP增幅为17.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度增长1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1%。若合肥今年依然保持健康平稳的经济增长态势,合肥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涨幅将控制在10%之内。

关键词:限购

细则规定:“在本市城区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政策。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本市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

1月26日,新“国八条”政策,限购是重中之重。在已出台本轮调控细则的城市中,无一例外地采取对户籍及非户籍家庭绝对数量上的控制,均要求在限购区域内针对本地户籍家庭禁购第三套,非本地户籍禁购第二套,且均只能新购房一套。而在针对外地户籍购房需要提供的社保或纳税的年限要求,以及限购区域的范围上,各地才有不同。

昨日,合肥限购令细则提出限购条件是,在“城区”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有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外地无本市城区住房的外地户籍居民,可以在合肥购房,并没有在文件中明确界定“城区”和规定交纳税收或者社保的年限。

关键词:二手房

细则规定:“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手房限购的时间界限是什么?二手房交易满5年界限的时间点从哪算?这是合肥发布限购令细则后业内关注最多的话题。

3月8日沈阳市二环内暂时实行居民家庭住房限购,沈阳房产局执行的“门槛”是:3月8日之前购买二手住房在房产部门已提交核档申请的,将继续办理相关手续,不受限购影响;在限购政策实施前,购房人购买了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因开发公司自身的特殊原因没有及时备案的,可由开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产部门审核后,在3月31日前按原程序给予备案。

合肥市房产局会以哪个时间点来划定限购令执行的时间,昨日,记者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关键词:保障房

细则规定:“2011年确保完成开工建设廉租住房2010套,新建公共租赁住房2.5万套(间),新建经济适用房(困难企业集资建房)1700套,启动1.4万户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任务,实现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已进入“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双轨制时代。“皖六条”中第二条就要求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昨日,合肥限购令细则明确提出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的数字,四种总数相加达到42710套。而我省今年有望启动的各类保障房43.13万套,总量比去年增长23%。合肥的保障房总数约占全省份额的10%。

关键词:监管

细则规定:“加大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商品房价格明码标价制度”、“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在明码标价制度之内,合肥市明确规定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向下浮动范围最低不得超过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的5%;超过5%的,应当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在信贷税收引导上,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合肥还将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预售资金监管,合肥今年将全面实施,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继续完善存量房资金托管体系,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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