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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爱情保单”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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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爱情保单”怎么办?

 

案例回放

2005年1月,贾先生为妻子倪女士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缴保费5000元。2009年2月,倪女士与丈夫贾先生协议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纳了4次保险费,共计2万元。财产分配时,双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益达成协议。

离婚后一年,贾先生已为原有保单缴纳了1年的保费,但保单上的受益人仍然是倪女士。2010年9月,贾先生要求变更受益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倪女士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受益人,贾先生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贾先生咨询:倪女士是否有权要求获得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

案例分析

一般保单都具有现金价值,也是一种无形的财产。通常,对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的分割主要有两种作法:一是分割所缴的保险费;二是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夫妻离异,解除夫妻关系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也就失去了保险利益,不再具有投保人资格。投保人有权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退保回来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本案中的关键是这份人寿保险合同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在离婚时并未进行分割,现在倪女士可以对已经缴纳的“部分保险费”及相对应的“保单价值”要求平均分割。不能简单的要求对30万保险金进行分割,因为在保险期限未届满、保险费未全部缴齐、保险事故未发生之前是无法获得30万保险金的。另外在离婚后贾先生仍然缴纳了部分保险费,该部分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观点

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皖龙认为,该“人寿保险”合同价值其中的一部分即:2009年2月离婚前缴纳的“保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可以参照房产或者银行存款之类的财产分割方法对该保险合同价值进行分割。本案中因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贾先生一个人,受益人为倪女士,如其仅仅要求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规定,这一要求无需征求倪女士的同意,贾先生本人就可以单方面作出变更的。另外,由于本案中贾先生在离婚后仍然缴纳了一年的保险费,该部分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所以倪女士无权利要求分割。

其实,遇到这种婚后分割保险的情况,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将保单缴费的资格和义务转让给其中一方,并且到保险公司办理书面修改手续。可以将保单转给前妻倪女士,由她继续缴费。这样一来,保单会继续有效,并且不会因退保而遭受损失。记者 王玮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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