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只是在“限”的时候想到“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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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只是在“限”的时候想到“纳税”

樊夫
 

近来,不少城市相继推出了房子和汽车的“限购”政策。限购条件,除了户籍的区别,还有就是是否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费,“连续”的年限各有不同,有1年的,也有5年的。

限购令一出,没有城市户口但纳税够年限的人也许会安心一些,不够年限的人羡慕不已。估计接下来会有不少人主动跑到税务局要求补缴税款吧。“纳税意识”在这样的情况下陡然“增强”,不知道是该欣喜,还是该悲哀。

有网民说,如果一开始就禁止购房购车,然后规定缴税5年就可以解禁,说不定人们会欣喜若狂呢。他说得有几分道理。一个不断进步的时代,其趋势是放权而不是限权。过去没有的权利一旦放开,哪怕很慢,也值得称赞;而已经放开的权利如果再次限制,哪怕很少,也必然会引起反弹。

按照这个逻辑,把放权和纳税联系起来,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思索。正如央视评论员马光远在微博中所说的:最应该关注的是,缴税够年限的人,是不是享受到了市民的待遇。品味这话,不觉悲从中来,因为到目前为止,连“享受市民待遇”的“年限”标准还没有呢。

按照常理,缴税的同时就应该享受基本权利。可是,因为我们的许多社会问题是由于历史原因、长期积聚下来的,一两天解决没有可能。有一次,和一个城市政府官员谈到“非本地孩子不能高考”问题,他说“如果一下子放开,城市根本受不了”。

类似的问题包括户籍等,大约属于我们所说的“两难”吧。但是,如果说“一下子”放开不现实,一个孩子在某地读完了12年的所有中小学课程、他的父母也向该城市缴纳了税金,总可以允许他参加高考吧?

老百姓体会城市管理者的难处,大约谁也没有奢望一进城门就能够获得该城市的户口、享受市民待遇,但是总得给出一个年限、“阶梯式”放水吧?

因为历史原因积聚的问题,当下要做的是逐步减少,而不是让他继续积聚、让今天的不作为成为未来的“历史原因”。

不能只是在“限”的时候想到“纳税”,在“放”的时候、在赋权于民的时候更应该有这样的意识。一个公民与政府的关系,最基本的连接就是公民纳税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关系,所以宪法严格要求了公民的纳税义务,也规定了政府服务民众的义务。

每次限购令一出,社会就会出现一次对纳税的热议。现实“培训”之下,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已经“过河”了,支配税金、提供服务不能总在“摸着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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