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发布 “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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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发布 “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本报记者
 

星报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省级统筹,4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七项重点任务:

一是,统一参保覆盖范围。落实国家全民参保部署,健全参保制度。用人单位及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保(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除应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不得重复参保。建立健全医疗保障部门与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共享机制,完善覆盖全民的参保数据库,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二是,统一筹资缴费政策。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依法依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2%。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可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或按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医保费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原则上实行按年集中参保缴费,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次年居民医保缴费工作。新生儿、新认定的救助对象以及退出其他保障的人员等,可按规定在非集中期参保缴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按规定享受分类资助。

三是,统一待遇保障政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原则上自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并按规定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办理参保的,按规定连续缴费3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居民医保待遇原则上按年享受,除特殊情形外,保障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待遇衔接等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统一基金运行管理。健全基本医保基金预算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决算的刚性约束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全面、准确、完整编制基本医保基金收入预算。综合考虑以往年度支出规模、医疗费用控制目标、参保人员年龄结构、待遇政策调整等因素编制年度支出预算。原则上不编制当年赤字预算,不编制基金历年累计结余赤字预算。基本医保基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严格规范基金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

五是,统一基金调剂管理。建立基本医保省级调剂金机制,基本医保基金实行省对设区市的调剂,用于防范全省基本医保基金重大风险。省级调剂金按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分别计提,提取比例不高于上年度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征缴收入的5%,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省级调剂金累计结余达到全省上年度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征缴收入10%的,暂停提取。除上解的调剂金外,设区市基本医保基金(含历年、新增结余)留存本市,并列入设区市年度基金预算管理。

六是,统一医保支付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医保目录,加强全省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目录规范化、标准化、动态化管理,逐步统一医保目录乙类部分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建立健全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机制,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民族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医保支付准入退出机制。

七是,统一医保公共服务。建立与统筹层次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与经办服务体制,探索推进市级以下医疗保障部门垂直管理。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统一全省医保经办流程和服务规范,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实现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落实异地就医结算,推进长三角地区医疗保障服务便利共享。

“意见”明确三个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24年底前,规范统一居民医保待遇保障等配套政策;制定基本医保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

第二阶段:2025年起,组织实施居民医保省级统筹相关政策,实施居民医保省级调剂金制度;规范统一职工医保筹资与待遇保障等配套政策。

第三阶段:2026年起,组织实施职工医保省级统筹相关政策,实施职工医保省级调剂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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