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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妻查夫财产”透支夫妻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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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妻查夫财产”透支夫妻互信

汪昌莲
 

近期,妇女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又有新动作。《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4月11日《齐鲁晚报》)

福建立法规定:“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我们丝毫不怀疑其保护弱势一方、维护妇女权益的美好初衷。但是,此规定一旦付诸实施,可能会误导有的妻子滥用这个权利,用频频查询配偶财产的方式,去透支夫妻之间的信任。

事实上,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均拥有自己的特有财产,即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理,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可被对方占有。经双方约定,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可以让对方知晓,甚至可以交对方代管。但是,如果有一方不愿意让对方知晓,另一方却要去查询,从小处讲,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从大处讲,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可见,只有在夫妻一方蓄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时,比如工资、奖金收入等,另一方才可以申请查询。

制度的设计,应趋利避害,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夫妻共同利益的大局出发,而不是支持夫妻双方相互设防、相互猜忌、相互探密。立法鼓励妻子个人去查询配偶的财产,即便是充满了善意,也是利小弊大。如果有的妻子滥用这个权利,且操作不当,势必会引起家庭纠纷,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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