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网红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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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网红特权”

王军荣
直播间“福利” 王铎/ 漫画
 

“我是网红,我师弟是‘垫底辣孩’,他1000多万粉丝,我280万粉丝。航班延误了5个小时,我要求航空公司给我特殊照顾。”近日,一男子因不满航班延误,亮出自己“网红”的身份,指责空姐、质问机长,之后又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维权视频,引发广泛关注。(1月3日《法治日报》)

任何人的权益受到侵犯时,都可以维权,“网红”也应该积极维权,但“网红维权”不等于“网红特权”,任何人,包括“网红”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从公民的维权角度看,利用自身“网红”的身份更大程度上保证维权顺利进行,也是可以理解的。但作为拥有大量粉丝的“网红”,更应该以身作则,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而不是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来向对方施压,更不应该借着“网红”为自己谋“私利”。以自己的“网红”身份,借助粉丝数量多来压人一头,甚至进行威胁辱骂、耍大牌、耍特权,这是在践踏法律,也是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说白了,“网红”除了拥有众多的粉丝,备受网友关注,能够通过个人社交媒体账号发布信息和快速传播信息,进而产生社会影响力的特点,其他方面与普通公民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利用“网红”身份来进行所谓“维权”,有维权之名,但实则是借助巨量粉丝而具有的支配、引导和干扰力获得法外特权。“网红维权”不是“网红特权”。“网红特权”一旦形成一股歪风之气,可能会导致一些人不择手段地追求“网红”身份,甚至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

作为网络平台,要管好“网红”,要完善管理制度,可以通过将粉丝评价、监管部门调查、处罚信息等记录在“网红”的诚信评价体系中,将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众人物道德要求和污染环境的“网红”列入黑名单,来加强对“网红”行为的监管和引导。一旦触犯法律,要依法追究。作为粉丝,要理性,不能无原则支持“网红”的耍特权行为。“网红维权”应该给予支持,但“网红特权”却要坚决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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