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别成企业“侵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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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别成企业“侵权期”

汪昌莲
侵权 王恒/漫画
 

如今,一些经历了秋招、春招的年轻人刚刚踏入职场,却又遇到了以“试用期”为名的陷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前不久发布了一则“试用期避坑指南”视频,提醒劳动者警惕试用期期间的各类陷阱,注意采取合法手段防范用人单位出现的“假试用、真使用”的行为。(10月9日《中国青年报》)

事实上,试用期是劳动法所明确的给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于互相了解、最终双向选择的相互考察期。然而,随着国家对劳务用工的规定越来越规范,一些不法用工单位只是做到明面上的规矩,背地里却耍起节省用工成本的手段。比如,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避开试用期用工成本,选择无薪培训轮岗、签短期无薪上岗协议等违法方式“试用”高校毕业生,让他们白干活。一旦成为用人单位“试用工”,签订的是“试用”合同,试用期无薪还在其次,有的试用期满后即被无故辞退,辞退了也不给任何赔偿。

殊不知,试用期“假试用、真使用”也好,试用“遥遥无期”也罢,毕竟仅是一些用人单位的“套路”,因缺少相关法律支撑,难免会引发争议。

用人单位试用期“假试用、真使用”,或试用“遥遥无期”等行为,值得多方反思:员工试用期,不能成为企业“侵权期”。首先,试用期有期限的上限限制。比如,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用工期限相挂钩,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同时,试用期并非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针对试用期的员工,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是,试用期的工资,有法定的最低要求。劳动合同法将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与其劳动合同商定的正式工资挂钩,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此外,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应从立法和制度层面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对员工的基本权益实施有效保护,使他们能够真正从权益困境中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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