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不设章节,共28条,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学校应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
《办法》规定,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欺凌、性侵害和暴力伤害的预防处置机制、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当对教职员工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殴打、推撞、拉扯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身体、恐吓威胁他人;辱骂、嘲弄他人或者以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抢夺、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通过网络等信息传播方式诽谤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未成年学生实施上述行为构成欺凌的,学校应当根据不同情形,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和学生会、班委会、家委会等建设,发挥其在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教育和学生欺凌防控等工作中的作用。
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根据《办法》,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可能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信息,有权向网信、公安等部门举报。
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将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纳入社会实践大课堂活动场所范围。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法治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和综合实践活动范围。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防范欺凌、拐卖、性侵害、人身侵害和网络诈骗等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