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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奖补新规实施
停车位减少、改变用途将追回奖补资金

记者 王珊珊
 

星报讯 9月12日,记者从合肥城乡建设局获悉,目前,《合肥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新办法的实行将提高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有效引导多方参与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提升服务市民出行效率。

据悉,新版《办法》所指的公共停车场是指道路红线外独立建设,向社会开放,并纳入合肥市统一管理的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场所,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其中,优化完善了申报条件,包括项目必须符合市整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求,列入合肥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相关手续齐全(机械式停车设施除外),并在合肥市考评工作中达合格及以上等级;有利于缓解停车难,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停车服务,不以任何形式固定给特定群体或个人使用;设置符合管理和使用要求的标识、停车信息系统和道闸,并接入市级停车管理平台,开放年限不得少于五年。

此外,新版《办法》将“规划配建之外增加建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移出了奖补范围,更加精准地鼓励道路红线外独立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让申报条件更加严谨。利用自用场地、边角空地或者人行道红线外至合法建筑物之间开放式场地等设置的临时公共停车场,也不会纳入奖补范围内。

值得注意的是,各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涉及市财政资金的;已获得国家、省级资金支持的公共停车场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资金支持。

新版《办法》对公共停车场建设后续行为进行了约束。比如,有减少公共停车泊位、改变用途或关闭公共停车场等违反规定的行为时,项目所在辖区城管部门会同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建设(产权)单位限期整改恢复,拒不整改的,联合所在街道(乡镇)追回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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