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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 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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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 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记者 徐越蔷
 

星报讯  7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修订和实施标志着我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规范化、法治化迈入新的阶段。

据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农村低碳能源消费占比不断提升,全省沼气(生物天然气)工程建设、农村太阳能利用工程等均处于全国第一方阵,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位居全国前列。目前,全省“两利用”年产值突破450亿元,年产值过亿元企业50家,带动就业超过4.4万人。

修订后的《条例》加大了农村能源建设扶持保障力度,强化了全过程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在金融支持、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都紧贴我省实际推出了一系列新举措。

推动绿色低碳方面,《条例》明确,在新建、改扩建村镇集中居住区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益场所,应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农业产业园、工业园区、商业区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规定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做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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