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结伙组织他人在全国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作弊的案件,三被告人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7月27日《人民法院报》)
科目一考试是驾照考试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它主要考查学员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帮助学员建立良好的交通意识和安全意识,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例如车辆的安全操作、安全行车距离和超车、会车等安全注意事项。这些知识是保障行车安全的基础,对未来的驾驶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是促进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基础。如果科目一的知识都不会,依靠“驾考作弊器”过关,那么则是一种交通安全隐患。
而实际上,在科目一的考试中,使用“驾考作弊器”的情况多发。就像报道里审理的这起案件,被告人王某建、王某军、郑某峰结伙组织他人在全国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中,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的方式组织他人作弊,从中获取利益,虽然数额不大,可是其危害程度却很大。因为,这种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是:放出了一批不懂交通法律法规的“马路杀手”。不是只有“驾驶技术好”就能确保交通安全,还必须是“交通知识好”才行。
笔者认为,治理“驾考作弊器”不能只查处“使用者”“购买者”“帮助者”,还必须赶走“驾考作弊器”。“买不到了”也就不能作弊了。而实际上,到搜索引擎里去搜搜看,关于“驾考作弊器 ”的销售信息是铺天盖地,既有在各种网页销售的,甚至就连很多正规的大型网购平台上,也在公然叫卖。是时候一网打尽了。
还有多少“驾考作弊器”在市场上热卖着?“驾考作弊器”放出了多少“马路杀手”?使用“驾考作弊器”害的不仅是他人,更可能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