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南京某航班因天气原因延误6个半小时,登机时工作人员发现金补贴。乘客:收了钱气都消了,最简单最直接的方式。(7月21日《羊城晚报》)
应该说,飞机因天气原因延误6个多小时,由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难以用金钱衡量。然而,因天气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尽管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毕竟对旅客的利益造成了一定损害。如此语境下,南京某航班主动给旅客一个“说法”,除了公布飞机延误原因之外,勇于承担违约责任,工作人员给旅客发现金补贴,彰显了契约精神。
从法律层面上看,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有义务及时安全地将旅客和行李运输到目的地。一旦飞机出现返航、延误事件,导致旅客滞留将成既定事实,不仅构成合同违约,也是一种侵权行为,损害了旅客的合同利益和合法权益。虽然航空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但无法改变飞机返航、延误损害旅客利益的事实。因此,飞机因返航、延误等,对旅客利益造成损害,理应给予旅客一定的经济补偿。
从公共服务的角度分析,航空公司作为公用事业,从事公共交通运输,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应保证航班既安全又准时。特别是,社会在进步,政府的公共服务也应与时俱进,如今市民出行,越来越离不开飞机,对服务细节和品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航空公司的服务更应以老百姓的需求为出发点,市民的出行权应该受到尊重和保障。一旦飞机因诸多原因导致返航、延误,表明其在服务细节和质量上出现了问题,影响了市民便利出行,必须履行赔偿责任,为自己的服务短板“埋单”。
可见,飞机返航、延误赔偿,应成为一种制度常态。目前民航系统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航班延误“赔偿标准”,导致各公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都使出了不规范的“自选动作”,随意性大,难以让旅客满意。因此,应尽快实施《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制定全国统一的航班延误“赔偿标准”,做到有章可循,以此化解双方矛盾,建立起和谐互信的空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