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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不得对传统村落进行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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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3年6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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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不得对传统村落进行迁并
安徽多部门联合发文加强“大黄山”区域文旅资源资产保护利用
记者 唐朝
 

日前,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林业局共同发布《关于加强“大黄山”文化旅游资源资产保护利用的通知》(下称《通知》),将进一步加强“大黄山”文化旅游资源资产保护利用。据悉,“大黄山”(包括黄山、池州、宣城、安庆)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旅游资源富集,拥有众多保存完好的古村古建古民居,是美丽“乡愁”的重要载体,也是“大黄山”生态型国际化世界级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建设的重要依托。

加强传统村落等资产保护

《通知》要求,“大黄山”区域市、县应编制文旅资源保护利用发展规划,防止无序开发、破坏性开发。市、县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衔接“大黄山”建设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和预留旅游空间和休闲度假、创意经济、会展经济、体育赛事、医疗康养、文化服务等产业建设空间。

根据《通知》,“大黄山”区域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传统村落和古民居分级保护体系,对国家和省级传统村落实施严格的挂牌保护;对有保护价值但未列入保护名录的潜在保护对象,及时开展调查、登记、建档、上报、认定、挂牌,落实相应的保护措施。

其中,未经批准,不得对传统村落进行迁并,不得对传统民居等古建筑进行异地迁移。加强古建筑及风貌保护,不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非必要大型服务设施,不得违反规划在核心景区内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保护传统建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加强土地资源分类管理

《通知》要求,“大黄山”区域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好土地用途分类管理和保障政策,促进合理利用和发展。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景区外城镇开发边界内土地,在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按旅游商服用地依法出让,用于建设风景名胜区所需的旅游服务设施。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合理利用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旧厂房等存量房产、土地或生产装备、设施发展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在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意愿前提下,可将村内空闲地、依法收回的闲置住房和已失去居住功能住房所涉宅基地,以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规划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用于旅游等经营性活动。

此外,《通知》要求,“大黄山”区域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门的文旅资源交易和服务平台或纳入相关平台,提供信息发布、项目规划、管理咨询、经纪代理等服务。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拟入市的各类文旅资源资产提供价格评估服务,公布流转指导价格,实际交易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指导价格。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旅资源资产交易跟踪管理制度,确保合法合规,防止资产流失和不当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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