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秦皇岛一美容会所因在对经营项目进行说明时使用“最终解释权归××美容会所”的内容而被罚款5000元引发关注。记者梳理发现,因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而被处罚的商家并不少,但目前仍有不少商家在促销活动中使用类似描述。(5月23日《北京青年报》)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一些商家为了避免和消除消费纠纷,往往会在经营项目的格式条款中注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表面上看,这样能减少消费纠纷,避免给商家带来麻烦,殊不知,这不仅是一种“霸王条款”,更涉嫌违法。
我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这说明,商家不得擅自使用“最终解释权”。因而,河北秦皇岛这家美容会所被罚,一点也不冤。
众所周知,商家擅自使用“最终解释权”,是商家以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来达到保障自身利益的惯用手段,这显然是一种消费侵权行为。试想,消费者一旦遭遇消费侵权,商家动辄以“最终解释权”而让消费者“吃亏”,这于消费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对于商家擅自使用“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理应“站出来”。一方面,监管要“严督查”。不妨对商家经营项目的格式条款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核,一旦发现类似“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不公平条款,应予以纠正,切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另一方面,监管要“严处罚”。一旦查获“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样的不公平条款,就应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不妨通过约谈、开罚单、列入“黑名单”,甚至从业禁止等多种处罚手段,让无良商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更付出“禁业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
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加大普法宣传和教育力度,使得商家自觉做到遵纪守法。此外,消费者也要学会维权。在消费过程中,一旦遭遇商家“最终解释权”的不公平条款,既要坚决说“不”,又要积极大胆地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切忌自认倒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