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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发文明确: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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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发文明确: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亿元

记者 张贤良
 

星报讯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安徽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助力融资租赁行业充分发挥金融服务“毛细血管”作用,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加专业化金融服务。

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共有五章、三十六条,从设立变更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了细化监管。其中明确,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设立分支机构等特别重大事项,向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其余事项向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针对租赁物,《实施细则》明确,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国家及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租赁物为动产的,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对租赁物登记另有规定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应急管理的岗位及职责、措施和工作程序,发生重大事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有效处置,及时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保护好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细则》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可能导致三个月内应偿付(兑付)的负债总额中超过50%部分无法按期偿付(兑付)的重大流动性困难;标的额超过公司净资产30%的重大待决诉讼、仲裁;超过公司净资产30%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负面舆情事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下落不明,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纪检监察部门采取留置措施;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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