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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误导消费者,违法所得限期退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修改草案公示
记者 马冰璐
 

星报讯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自施行以来,在规范价格行为、强化市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月26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该条例将进行修改,目前修改草案正在公示。

实施欺骗或者误导的,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修改草案提出,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未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优惠价格、条件和期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退还对象难以查找的,责令公告查找;拒不退还或者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予以没收,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使用虚假优惠折价或使用含糊不清、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视频等实施欺骗或者误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退还对象难以查找的,责令公告查找;拒不退还或者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修改草案提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未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商品的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方式、优惠方式等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退还对象难以查找的,责令公告查找;拒不退还或者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予以没收,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收费行为纳入规范对象

此次修改草案,还计划将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收费行为纳入规范对象范围。对违法收费行为,设定了相应行政处罚。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非收费事项交由其他组织承担收取费用的;将自身应当承担的费用转嫁服务对象承担;强制、变相强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培训、研讨、考核、评比等活动或者加入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并收取费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拒不退还或者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予以没收,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月16日之前,公众可提意见建议:1.通过安徽省司法厅官方网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2.信函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编230031)3.发送电子邮件至sftlfyc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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