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戒尺”还须法定“标尺”
低俗文具玩具的隐性之毒更可怕
遇事不指责,凡事多体谅
心态对了,人生就顺了
“反向抹零”需要“正向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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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戒尺”还须法定“标尺”

张西流
保护 王恒/漫画
 

2月15日,“教育局回应老师用尺狠抽学生手”的话题登上热搜第一。江苏泰州泰兴一初中老师课堂上体罚学生,用尺子狠打学生的手。视频显示,一名男老师手持长条状物体,在讲台前体罚学生,拍摄者桌上摆放的试卷写有“黄桥初中”的字样。2月15日,当地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到涉事学校开展调查。(2月16日《每日经济新闻》)

不可否认,过去在教育惩戒方面,存在一些程序性规定不够严密和规范,甚至缺失的现象,进而影响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基于此,201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同年11月,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惩戒几种类型,使教育惩戒权有法可依。然而,就因作业错太多,江苏泰兴一名初中老师用尺狠抽学生的手,这一做法已突破了教育惩戒的边界。

老师在力争学生达到品学兼优的同时,应注意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进行耐心教育和帮助,不应该采用体罚、谩骂、侮辱人格等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

老师用尺狠抽学生的手,值得教育部门反思:教师“戒尺”还须法定“标尺”。在实际教学中,如果没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惩戒与体罚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各地不妨在严格执行教师教育惩戒规则的前提下,通过地方立法,对惩戒教育进行规范和细化,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广大教师既热情关心学生,又严格管理要求学生。特别是,在地方教育法规的基础上,国家立法机关应加快修改《教师法》,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发挥出教育学生、保障权益的综合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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