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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3年1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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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放倾倒有毒物质 三男子污染环境获刑罚

李晶晶 程跃云 曹开发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至关重要,但仍有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近日,宁国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

2021年9月底至11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租用宁国市区内一空余厂房安装蒸馏反应设备,雇请被告人王某某加工提纯乙二醇。经被告人王某某介绍,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为彭某、王某提纯含乙二醇的化工原料208.675吨,并收取加工费人民币200940元。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纵容、指使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及江某某(另案处理)将提纯乙二醇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排放、倾倒至公司附近鱼塘、河流及公墓等地。

被告人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汪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经营的加工点排放、倾倒的废液中含有毒物质石油烃等,排放、倾倒废液的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75387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汪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3000元;依法追缴三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14940元,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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