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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拆封可退货”,彰显消费者“后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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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拆封可退货”,彰显消费者“后悔权”

汪昌莲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介绍,《意见》从四方面提出30条具体服务保障举措,从消费端、生产经营端、市场秩序三方面入手,增强消费信心,提升消费意愿。《意见》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1月4日《人民日报》)

随着我国网络经济的异军突起,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了诸多困难,消费者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周全的保护,消费者弱者地位日益明显,消费者和电商的地位不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为此,新出台的《消法》,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纳入其中,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

实践表明,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建立,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使电商经营行为受到法律约束。特别是,实施“七日无理由退货”,有利于鼓励消费者大胆消费、放心消费、安全消费,可以加大对国民经济健康增长的拉动,进一步促进内需。可见,实施“七日无理由退货”,最大的意义在于拉动电商经济健康增长,促进网络消费,真正使得网络消费成为我国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的“发动机”,也有利于提升电商行业竞争力。只有最苛刻的消费者,才能催生出最有竞争力的电商企业。

然而,有了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就能够与电商“和平共处”。“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对网购领域影响比较大,而此领域侵害消费者事件频发,也是不争事实。

网购“拆封可退货”,进一步彰显了消费者“后悔权”。由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代表消费者个体“出头”,就“拆封退货”等网络消费纠纷,提起公益诉讼,形成维权合力,其效果将会事半功倍。特别是,为了使公益诉讼得到有效运用,使消费者“后悔权”能够得到真正实现,应构建独立的消费者“后悔权”仲裁机制,针对消费者“后悔权”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明确“后悔权”纠纷仲裁制度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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