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立法规范自建房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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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法规范自建房安全管理

记者 徐越蔷
 

星报讯 今年以来,安徽省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全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构建了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主要是对自建房屋安全排查、安全检测鉴定和安全隐患处置等方面予以明确,《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主要是对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立法中明确规定了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自建房屋安全责任,并对禁止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委托检测鉴定情形、相应处置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自建房屋达到或超过设计年限,进行改建、扩建、移位,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变形等情况,经工程检测、设计勘察等专业机构认定其主要承重构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形下需要继续使用,作为自建房屋检测鉴定主体——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自建房屋检测鉴定费用承担主体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但对于特殊困难家庭,立法中设定了自建房屋安全救助机制,建立自建房屋安全救助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自建房屋安全鉴定和处置等费用。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自建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采取维修、加固、停用、拆除等相应处置措施。对于危险房屋需立即处理的,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对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不能继续使用的,或者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要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撤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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