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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养狗数量,更须提高管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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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养狗数量,更须提高管理质量

张西流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近日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在养犬数量上,《条例》规定重庆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每户可饲养一只犬;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2只。(12月22日中国新闻网)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城市居民养狗之风日盛,这本身反映了人们物质生活得到充分改善后对精神生活的需求,应该说是社会进步的一种反映。养狗能给主人带来很多乐趣,只要不对其他人造成不利影响,本不应该受到太多的约束和管制。但问题是,市民随意弃狗,导致流浪狗增多,因养狗产生的“狗患”,也成了市民关注的一个热点,更是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难点。如此语境下,重庆市立法规范养狗行为,如每户居民限养2只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具有示范意义。

有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狗患”世界第二,恶狗伤人已超过交通事故伤人的14倍,令人触目惊心。恶狗伤人事件频频发生,说明养狗已不再是个人行为,因养狗而衍生的环境污染、影响市容、伤人扰民、疾病威胁等问题日益凸显,使“狗患”成了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有人甚至惊呼狗是“城市杀手”。但是,“狗患”产生的原因又不能归结于狗本身。狗虽然聪明灵性,但毕竟是低等动物,期待狗来“道德自律”“遵纪守法”无疑是对“狗”弹琴。因此,“狗患”之责只能由人承担。既然如此,我们就得“治狗”先“治人”。

首先,应当完善《养犬管理办法》,让公众持证养犬,规范喂养行为,强化由此带来的公共安全和公共管理隐患的防范,真正让狗成为社会有序发展的一部分。我们在规定养狗数量的同时,更须提高管理质量。有关部门要树立防控意识,落实管理举措。比如,城管、公安、社区、卫生防疫和物业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狗患”的危害性,履行自身职能,综合治理“狗患”。要出台一系列管理、处罚制度,规范养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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